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郁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9年度偵字第376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郁達因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76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上開案件中遭查扣之鑰匙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列事實,有被告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可佐,復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暨附件、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自堪認定。上開鑰匙既係被告所有供其竊盜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予以宣告沒收。是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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