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之1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捌仟零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
肆仟貳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
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
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書記官卓春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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