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92號上訴人即被告 翁豪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福文 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792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