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91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高銘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高銘覬於民國100年9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420,000元整,其中(1)新臺幣1,250,000元,期限自民國100年9月30日起至民國125年9月30日止,共25年,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率自民國100年9月30日起至民國102年9月29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1.375%(下稱郵儲機動利率)加0.345%計算,計為年利率1.72%,機動調整,並自民國102年9月30日起,按郵儲機動利率加0.645%計為年利率2.02%,嗣後隨郵儲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2)新臺幣17,000元,期限自民國100年9月30日起至民國115年9月30日止,共15年,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375%加0.645%計為年利率
2.02%,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住宅貸款契約及借據為憑。現積欠借款餘額計新臺幣1,146,126元,並自民國104年2月15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89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銘覬│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2.02%│││113322││月15日起│││││7元│││││├──┼───┼─────┼──────┼──────┼───────┤│002│新臺幣│高銘覬│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02%│││12899││月1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銘覬│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3322││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高銘覬│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899││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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