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大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源泉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呂明坤法官陳玟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