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龍霖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偵緝字301號、111年偵字6831號、111年偵字10032號、111年偵字11194號、111年偵字12060號、111年偵字12202號、111年偵字13619號、111年偵字第15417號、111年偵字15420號、111年偵字15889號、111年偵字15903號、111年偵字18484號、111年偵字18485號、111年偵字18486號、111年偵字18640號、111年偵字19959號、111年偵字19960號、111年偵字20941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偵字2189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邱龍霖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參拾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共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共貳拾柒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壹日。
事實
一、邱龍霖竟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及詐欺得利之故意(附表二編號4、27部分);暨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故意(附表二編號1至3、5至26、28部分),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示時地,趁被害人不注意,徒手拿取被害人之行動電話,或以鐵絲拿取行動電話門號SIM卡。而於附表二編號4時地竊得sim卡1張,及於附表二編號27時地竊得現金新臺幣(下同)3500元。嗣再將基於竊盜故意而竊得(編號4)之SIM卡,及無竊盜故意所拿取(編號1至3、5至28)之SIM卡,裝入其使用之行動電話,以小額付費功能,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其申設之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弈樂公司)如附表四所示遊戲帳號。並綁定以被害人行動電話門號付款,上網使用其多個GOOGLEPLAY帳號,1次或接續多次購買儲值線上遊戲「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及「二之國:交錯世界」遊戲點數商品,使GOOGLEPLAY將各該小額付款之費用,附加於各被害人之行動電話門號帳單費用;或連接至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智冠公司)網頁,登入會員帳號,儲值「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使上開消費附加於被害人之行動電話門號帳單費用,邱龍霖因而詐得如附表二所示財產上利益(時地手段所得,詳附表二)。嗣被害人因無法使用手機,或因收到帳單而發現上情並報警查獲。
二、邱龍霖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故意,先後於附表三編號1、2所示時地竊取 李開山 之手機等物,及竊取 楊昌翰 之SIM卡(竊盜時地、物品,詳附表三所示)。
三、案經 黎惠珠陳麒合林陳銀 評、 蘇林素霞王承瑋黃重豪黃崇哲柳雅婷林軒億魏靖庭楊承鈞莊士漢黃立宏陳秋月王秋梅黃順榮林雪芳洪志忠黃建章許銘輝陳文祥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三民二分局、小港分局、仁武分局、旗山分局、苓雅分局、三民一分局、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潮洲分局、里港分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林陳銀評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由
一、本件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無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限制。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證據可佐。被告各次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又起訴意旨認附表二編號1至3、5至26、28部分,因被告竊得上開SIM卡儲值後,又置回被害人手機或置於工地,難認其就SIM卡有不法所有意圖,而不該當竊盜罪(詳起訴書),併此敘明。
三、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二編號4、27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如附表二編號1、2、3、5至26、28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如附表三編號1、2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㈡、如附表二編號4、27部分,均係1行為犯上開竊盜罪、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論詐欺得利罪。
㈢、被告附表二所示各別被害人之行動電話門號,接續各次小額付費購買遊戲點數,暨附表二編號5、6、14,均先後多次拿取被害人sim,時間密切,獨立性薄弱,侵害同種法益,應均為接續犯1罪。
㈣、被告所犯上開30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被告曾因犯竊盜罪,經本院110年易緝字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110年12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詳前科表)後,5年內故意再犯附表二編號14至28、附表三所示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即附表一編號14至30),均為累犯。
酌以被告前案所犯竊盜罪,與附表二編號14至28、附表三所示犯行,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罪,足見被告守法觀念不足,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無大法官釋字第775號「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的情形。為此,就附表二編號14至28、附表三所示犯行,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四、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並實際賠償部分被害人,量刑確應低於完全否認犯罪且全未賠償之情形。然酌以本案多數被害人並未獲賠償:況且本案各次犯行之犯罪期間(110年3月23日至111年4月8日),被告業經多次警偵訊(詳附表五),甚至已因前揭竊盜另案為警緝獲而經判刑確定,竟仍一再違犯本案各罪,守法觀念極為不佳,為此認本案各次犯行均不宜量處拘役或罰金刑。兼衡各次犯行之犯罪手段、侵害之財產價值,及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健康(涉個人隱私,詳卷)、素行(詳前科表,累犯部分未重覆評價)。暨就已賠償損害之犯行,雖因不宜量刑拘役及罰金刑,而僅能從輕量處累犯加重後之最低徒刑,但本院於定刑時已審酌犯後賠償因素酌減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就得易科罰金之部分(附表一編號1至14、16至2
4、26、28至30,共27罪),諭知如該附表編號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再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暨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附表一編號15、25、27,共3罪),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沒收:
㈠、附表二編號1至17、20、21、25至28犯行所示詐欺得利金額,為被告犯罪所得,且均未返還被害人;附表二編號24犯行所示詐欺得利金額,為被告犯罪所得,其中仍有70元尚未返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就未返還之金額宣告沒收,及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附表二編號18、19、22、23已返還之全部所得,及編號24已返還之部分所得,均不宣告沒收。
㈡、附表二編號27手機已返還被害人,暨附表二編號1至3、5至2
6、28所示sim卡,並非所犯詐欺得利罪所得之利益,且已交還被害人或放在工地(詳該附表),不予宣告沒收。
㈢、附表二編號4、29竊得之sim卡,經濟價值不高,沒收與否無法律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宣告沒收。
㈣、附表二編號30竊盜罪,因被告已賠償被害人,為此不予宣告沒收。
㈤、111年2月26日下午3時32分被告為警查獲,扣得之鐵絲1條及被告之VIVO牌行動電話1具(警八卷35、45頁),難逕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不予宣告沒收。
六、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略以:附表二編號27部分,被告將拿取之手機交予一旁的飲料攤,為此認附表二編號27手機部分,被告另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㈡、經查,酌以附表二編號27手機被告既特意交予飲料攤,旋於同日由攤商交予工地主任再交還被害人(警十三卷8頁 吳松樹 筆錄),應認被告就該手機並無竊盜罪之不法所得意圖,尚難逕認論被告以竊盜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但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附表二編號27之竊盜現金及詐欺得利罪間,為想像競合犯,為此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河山起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江俐陵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主文犯行備註(證據出處、和解賠償情形)1邱龍霖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肆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1告訴人黎惠珠警詢證述、弈樂公司會員資料、IP位址資料、儲值明細、中華電信小額付費整合客服系統GOOGLEPLAY代付交易查詢資料。2邱龍霖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玖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2被害人 吳宗學 警詢證述、弈樂公司會員資料、IP位址資料、儲值明細、遠傳公司110年5月電信費繳款通知、遠傳公司簡訊。3邱龍霖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3告訴人陳麒合警詢指訴、台灣大哥大股份公司(簡稱:台灣大哥大公司)函、台灣大哥大公司110年6月小額及其他費用繳通知帳單明細、訂單資料、儲值資料、弈樂公司會員資料、IP位址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簡訊擷圖、被害人門號網路歷程、被告之GOOGLEPLAY消費明細擷圖。4邱龍霖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4被害人 陳俊志 警詢證述、弈樂公司會員資料、儲值明細、帳單交易明細、通訊費查詢擷圖。5邱龍霖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肆拾陸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5告訴人林陳銀評警詢指訴, 梁楚弦李清煜 警詢證述、弈樂公司會員資料、訂單資料、儲值資料、IP位址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害人門號網路歷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華電信公司)110年7月、8月繳費通知、帳單明細、被害人簡訊擷圖、中華電信公司GOOGLEPLAY代付交易查詢、旗山分局偵查 佐李瑋翰 偵查報告、房屋租賃契約書。6邱龍霖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肆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6告訴人蘇林素霞警詢指訴、遠傳電信訂單資料、儲值資料、弈樂公司會員資料、IP位址資料、被害人門號網路歷程、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害人簡訊擷圖、遠傳公司110年10月綜合帳單、代收服務帳單、11月通話明細、代收服務帳單。7邱龍霖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捌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7告訴人王承瑋警詢證述、通聯調閱查詢單、弈樂公司會員資料、IP位址資料、遠傳公司帳單訂單明細、遠傳公司簡訊。8邱龍霖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玖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8告訴人黃重豪警詢證述、通聯調閱查詢單、遠傳公司110年12月代收服務帳單、弈樂公司會員資料、IP位址資料、被害人門號網路歷程、通聯調閱查詢單、儲值資料、遠傳公司110年12月綜合帳單、代收服務帳單。9邱龍霖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零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9告訴人黃崇哲警詢證述、通聯調閱查詢單、弈樂公司會員資料、IP位址資料、被害人門號網路歷程、通聯調閱查詢單、儲值資料、遠傳公司110年12月綜合帳單、代收服務帳單。10邱龍霖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10告訴人柳雅婷、被害人 鄭梅足 警詢證述、台灣之星帳單、簡訊擷圖、弈樂公司會員資料、弈樂公司儲值資料、被害人門號網路歷程、IP位址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11邱龍霖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11告訴人林軒億警詢證述、弈樂公司會員資料、IP位址資料、被害人門號網路歷程、通聯調閱查詢單、儲值資料、遠傳公司110年12月綜合帳單、代收服務帳單。12邱龍霖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12告訴人魏靖庭警詢證述、弈樂公司會員資料、IP位址資料、被害人門號網路歷程、通聯調閱查詢單、儲值資料、台灣大哥大公司帳單。13邱龍霖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玖佰參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13告訴人楊承鈞警詢證述、弈樂公司會員資料、IP位址資料、被害人門號網路歷程、通聯調閱查詢單、儲值資料、台灣大哥大公司110年12月小額及其他費用繳款通知。14邱龍霖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捌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14被害人 黃吉風 警詢證述、中華電信公司111年1月通話明細清單、中華電信公司屏東營運處111年1月繳費通知、弈樂公司會員資料、弈樂公司儲值資料、IP位址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害人門號網路歷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擷圖。15邱龍霖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15告訴人莊士漢警詢證述、簡訊擷圖、遠傳電信公司111年1月綜合帳單、遠傳電信公司電子郵件、交易明細、弈樂公司會員資料、弈樂公司儲值資料、被害人門號網路歷程、IP位址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16邱龍霖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16告訴人黃立宏警詢證述、弈樂公司會員資料、弈樂公司儲值資料、IP位址資料、中華電信公司111年2月繳費通知、行動電話帳單GOOGLEPLAY代付交易查詢資料、告訴人門號網路歷程、通聯調閱查詢單、局苓雅分局 陳棋琮 職務報告。17邱龍霖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玖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17告訴人陳秋月警詢證述、台灣大哥大行動廣頻業務異動申請書、台灣大哥大公司交易明細、弈樂公司會員資料、弈樂公司儲值資料、IP位址資料、被害人門號網路歷程、儲值紀錄、被告手機包你發娛樂城畫面擷圖(含遊戲暱稱、會員帳號等資訊)、遠傳公司111年2月綜合帳單、代收服務帳單。18邱龍霖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18告訴人黃順榮警詢證述、手機照片、台灣大哥大帳單簡訊擷圖、監視器畫面擷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局林園分局偵查 佐呂尚育 職務報告、弈樂公司會員資料、交易明細(各筆內容及金額)、IP位址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遠傳公司消費明細、2月綜合帳單、代收服務明細及告訴人黃順榮之台灣大哥大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111年3月12日和解書。已和解,賠償金額伍仟元,111年3月12日和解書(院二卷213頁)。犯罪所得均已返還,不必沒收。19邱龍霖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19告訴人林雪芳警詢證述、弈樂公司消費簡訊圖、和解書、弈樂公司會員資料、弈樂公司儲值資料、IP位址資料、被害人門號網路歷程、遠傳公司111年2月、3月綜合帳單、2月、3月代收服務帳單、111年3月6日和解書。已和解,賠償金額肆仟元,111年3月6日和解書(院二卷21頁)。犯罪所得均已返還,不必沒收。20邱龍霖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捌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20告訴人王秋梅警詢證述、被害人門號網路歷程、中華電信公司應收話費查詢、訂單資料、弈樂公司會員資料、弈樂公司儲值資料、IP位址資料、被害人門號網路歷程、儲值紀錄、高雄地院通信調取票、局林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之物證明書。21邱龍霖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壹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21告訴人洪志忠警詢證述、監視器畫面擷圖、弈樂公司會員資料、弈樂公司儲值資料、IP位址資料、被害人門號網路歷程、遠傳公司111年2月、3月綜合帳單、3月代收服務帳單。22邱龍霖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22告訴人黃建章警詢證述、和解書、弈樂公司消費擷圖、交易明細、台灣大哥大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奕樂公司消費簡訊、被告之GOOGLEPLAY消費明細、奕樂公司會員資料、弈樂公司儲值資料、IP位址資料及通聯調閱查詢單、111年3月5日和解書。已和解,賠償金額貳萬壹仟元,111年3月5日和解書(院二卷321頁)。犯罪所得均已返還,不必沒收。23邱龍霖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23告訴人許銘輝警詢證述、現場照片、手機照片、GOOGLEPLAY消費簡訊、奕樂公司會員資料、弈樂公司儲值資料、IP位址資料及通聯調閱查詢單、111年3月5日和解書。已和解,賠償金額柒仟元,111年3月5日和解書(院二卷17頁)。犯罪所得均已返還,不必沒收。24邱龍霖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24告訴人陳文祥警詢證述、和解書、遠傳公司111年2月綜合帳單、交易明細、被告之GOOGLEPLAY消費明細、奕樂公司會員資料、弈樂公司儲值資料、IP位址資料及通聯調閱查詢單、111年3月26日和解書。已和解,賠償金額伍仟元,111年3月26日和解書(院二卷19、319頁)。應沒收之金額為70元(5070減5000等於70)25邱龍霖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25被害人 王秀蘭 警詢證述、遠傳公司111年3月綜合帳單、3月代收服務帳單、被害人門號網路歷程、通聯調閱查詢單、會員資料、IP位址及儲值明細。26邱龍霖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玖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26被害人 林振龍 證述、證人 林美苓 證述、遠傳電信公司帳單、代收服務明細、通話紀錄、弈樂公司之「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帳號JCZ0000000000(暱稱:在咬包妳花)遊戲畫面擷圖、通話紀錄擷圖、遠傳公司111年3月綜合帳單、代收服務明細、弈樂公司會員資料、交易明細(各筆內容及金額)、IP位址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門號網路歷程、小港分局偵查佐 李國堃 職務報告。27邱龍霖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一具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玖拾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27被害人吳松樹、證人 簡同佑楊庭彰 警詢證述、監視器擷圖、遠傳公司代收服務帳單、交易明細擷圖、小港分局偵查佐 馮文昇 職務報告、弈樂公司之「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帳號JCZ0000000000(暱稱:在咬包妳花)遊戲畫面擷圖、遠傳公司111年4月綜合帳單、代收服務帳單、犯案手機照片、弈樂公司會員資料、交易明細(各筆內容及金額)、IP位址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監視器光碟。28邱龍霖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捌拾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28告訴人 劉秀子 警詢證述、遠傳公司111年4月代收服務帳單、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手機序號擷圖、弈樂公司會員資料、交易明細(各筆內容及金額)、IP位址資料、告訴人門號網路歷程及通聯調閱查詢單。29邱龍霖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三編號1告訴人李開山警詢證述、監視器光碟、監視器畫面擷圖。30邱龍霖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三編號2告訴人楊昌翰警詢證述、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領據、監視器畫面擷圖、扣案之楊昌翰SIM卡1張、被告之VIVO牌行動電話1具、111年3月26日和解書。已和解,賠償金額貳萬肆仟元,111年3月26日和解書(院二卷215頁)。扣得之楊昌翰SIM卡1張,業已發還楊昌翰。犯罪所得已返還,不必沒收。附表二: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告訴人(行動電話使用人)物品被害人之行動電話門號消費時間消費內容(不含優惠點數)消費金額(新台幣元)是否將SIM卡返還告訴人/被害人1110年3月23日某時屏東縣○○鄉○○街00號工地黎惠珠SIM卡1張0000000000110年3月23日11時5分、11時6分、11時6分、11時6分、11時7分、11時7分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151980、151980、151980、151980、313950、3139501490元、1490元、1490元、1490元、2990元、2990元,共計11940元拿取SIM卡後,以上開方式儲值後,置回被害人手機,放在工地。2110年4月20日某時高雄市大寮區後庄社區某工地被害人吳宗學SIM卡1張0000000000110年4月20日13時55分、13時55分、13時55分、13時56分,共4筆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151980、313950、313950、1519801490元、2990元、2990元、1490元,共計8960元拿取SIM卡,儲值後置回被害人手機。3110年6月7日14時15分許高雄市大樹區後庄火車站附近之某工地告訴人陳麒合SIM卡1張0000000000於110年6月7日14時15分、14時15分、14時16分、14時16分、14時16分、14時17分、14時17分,共7筆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151980、313950、313950、151980、59000、30000、150001490元、2990元、2990元、1490元、590元、元、300元、150元,共計10000元拿取SIM卡,儲值後置回被害人手機。4110年6月25日某時屏東縣○○鄉○○○街00號附近工地陳俊志SIM卡1張0000000000於110年6月25日11時22分、11時23分、11時24分、11時25分、11時25分、11時26分、11時26分、11時27分,共8筆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151980、151980、313950、313950、313950、313950、3000、30001490元、14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30元、30,共計15000元竊取該SIM卡5110年7月3日某時、同月24日某時高雄市大寮區大勇街保生大帝廟旁工地被害人林陳銀評SIM卡1張0000000000(申設人為被害人林陳銀評之女即告訴人 林雅茹 )於110年07月03日14時26分、14時27分、14時27分、14時28分、14時29分、14時31分、14時32分、14時34分、14時37分、14時38分、14時40分、14時40分,共12筆、110年07月24日某時,共5筆,總計共17筆購買「二之國:交錯世界」遊戲點數商品12筆及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151980、30000、15000、3000、3000,共5筆270元、70元、2390元、2390元、130元、2390元、1320元、1320元、830元、70元、33元、33元、1490元、300元、150元、30元30元,共共13246元均於拿取SIM卡,儲值後置回被害人手機。6110年9月29日某時及110年9月30日某時高雄市小港區某工地告訴人蘇林素霞SIM卡1張0000000000於110年9月29日11時9分、11時9分、11時10分、共3筆;於110年9月30日某時,共3筆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313950、151980、59000;313950、151980、590002990元、1490元、590元、2990元、1490元、590元,共計10140元均於拿取SIM卡,儲值後置回被害人手機。7110年9月30日某時高雄市○○區○○路○段000號花鄉汽車旅館附近工地告訴人王承瑋SIM卡1張0000000000於110年9月30日,共6筆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313950、151980、30000、313950、151980、590002990元、1490元、300元、2990元、1490元、590元,共計9850元拿取SIM卡,儲值後置回被害人手機。8110年11月23日某時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一路與察哈爾一街口之郡都當代建案工地告訴人黃重豪SIM卡1張0000000000於110年11月23日13時28分、13時28分、13時29分、13時29分、13時29分、13時30分、13時30分、13時30分、13時31分、13時32分、13時32分、13時33分,共12筆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2990、2990、2990、2990、2990、2990、2990、2990、590、300、150、30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590元、300元、150元、30元,共計24990元拿取SIM卡,儲值後置錯至被害人之父手機內。9110年11月23日某時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一路與察哈爾一街口之郡都當代建案工地告訴人黃崇哲SIM卡1張0000000000110年11月23日13時39分、13時40分、13時40分、13時41分,共4筆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2990、2990、1490、5902990元、2990元、1490元、590元,共計8060元拿取SIM卡,儲值後置回被害人手機。10110年11月23日某時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一路與察哈爾一街口之郡都當代建案工地被害人鄭梅足SIM卡1張0000000000(申設人為鄭梅足之女柳雅婷)於110年10月23日10時27分,共1筆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29902990元拿取SIM卡,儲值後放在工地。11110年11月24日某時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一路與察哈爾一街口之郡都當代建案工地D棟13樓告訴人林軒億SIM卡1張0000000000110年11月24日10時8分、10時9分、10時9分,共3筆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2990、1490、5902990元、1490元、590元,共計5070元拿取SIM卡,儲值後放在工地。12110年11月24日某時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一路與察哈爾一街口之郡都當代建案工地告訴人魏靖庭SIM卡1張0000000000110年11月24日14時4分、14時5分、14時5分、14時5分、14時6分、14時6分、14時6分、14時6分、14時7分、14時7分、14時7分、14時8分、14時8分、14時9分、14時9分、14時9分、14時10分、14時10分、14時11分,共19筆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2990、2990、2990、2990、2990、2990、2990、2990、2990、2990、2990、2990、2990、590、300、150、30、30、30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590元、300元、150元、30元、30元、30元,共計4萬元拿取SIM卡,儲值後放在工地。13110年11月25日某時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一路與察哈爾一街口之郡都當代建案工地告訴人楊承鈞SIM卡1張0000000000110年11月25日14時20分14時21分、14時21分、14時22分,共4筆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2990、1490、300、1502990元、1490元、300元、150元,共計4930元拿取SIM卡,儲值後置於被害人包包內。14110年12月30日13時許至111年1月3日某時高雄市○○區○○街00號被害人黃吉風SIM卡1張0000000000於110年12月30日13時27分、13時28分、111年1月3日13時48分、、13時48分、13時49分、13時49分、13時50分、13時51分、13時51分、13時52分、13時52分,共11筆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2990、2990、2990、2990、2990、1490、300、150、30、30、30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1490元、300元、150元、30元、30元、30元,共計16980元110年12月30日拿取SIM卡,儲值後置回被害人手機。續於111年1月3日拿得上開SIM卡,儲值後放在工地。15111年1月5日8時40分許高雄市三民區同盟路上某處工地告訴人莊士漢SIM卡1張0000000000於111年1月5日8時41分、8時41分、8時42分、8時42分、8時42分、8時43分、8時43分、8時43分、8時43分、8時44分、8時44分、8時44分、8時45分、8時46分、8時46分、8時46分、8時47分、8時47分、8時47分,共19筆,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2990、2990、2990、2990、2990、2990、2990、2990、2990、2990、2990、2990、2990、590、300、150、30、30、30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590元、300元、150元、30元、30元、30元元,共計40000元拿取SIM卡,儲值後置回被害人手機。16111年1月10日某時高雄市楠梓區慧正街某工地告訴人黃立宏SIM卡1張0000000000111年1月10日9時52分、9時52分、9時54分、9時53分、9時55分,共5筆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2990、2990、1490、300、302990元、2990元、1490元、300元、30元,共計7800元拿取SIM卡,儲值後置回被害人手機。17111年1月19日某時高雄市大竂區大勇街某工地三樓告訴人陳秋月SIM卡1張0000000000(申設人為陳秋月之子 孔俊宏 )111年1月19日13時14分、13時15分、13時16分、13時16分、13時17分、13時17分、13時17分共7筆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2990、2990、590、300、30、30、302990元、2990元、590元、300元、30元、30元、30元,共計6960元拿取SIM卡,儲值後放在工地。18111年2月10日13時許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工地告訴人黃順榮SIM卡1張0000000000111年2月10日16時21分、16時22分、16時23分、16時23分、16時23分、16時24分、共6筆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2990、1490、300、150、30、302990元、1490元、300元、150元、30元、30元,共計4990元拿取SIM卡,儲值後放在工地。19111年2月11日9時許高雄市大寮區潮和路上某工地告訴人林雪芳SIM卡1張0000000000111年2月11日9時55分,共1筆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31502990元拿取SIM卡,儲值後放在工地。20111年2月15日某時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一路與察哈爾一街口之郡都當代建案工地告訴人王秋梅SIM卡1張0000000000111年2月15日12時48分、12時49分,共2筆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2990、29902990元、2990元,共計5980元拿取SIM卡,儲值後放在工地。21111年2月21日12時許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工地8樓告訴人洪志忠SIM卡1張0000000000111年2月21日12時51分、12時51分、12時51分、12時52分、12時52分、12時52分、12時53分、12時53分、12時54分、12時55分、共10筆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2990、2990、2990、2990、2990、2990、2990、2990、590、300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590元、300元,共計24810元拿取SIM卡,儲值後放工地。22111年2月22日14時許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工地告訴人黃建章SIM卡1張0000000000(申設人為 黃李麗珠 )111年2月22日14時13分、14時13分、14時14分、14時14分、14時15分、14時15分、14時16分,共7筆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2990、2990、2990、2990、2990、2990、2990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共計20930元拿取SIM卡,儲值後置回被害人手機。23111年2月22日13時30分許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對面工地告訴人許銘輝SIM卡1張0000000000(申設人為 許瑞棋 )111年2月22日13時30分、13時30分、13時31分、13時32分、13時33分、13時33分、13時33分、13時33分,共8筆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2990、2990、590、300、30、30、30、302990元、2990元、590元、300元、30元、30元、30元、30元,共計6990元拿取SIM卡,儲值後置回被害人手機。24111年2月22日12時許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對面工地告訴人陳文祥SIM卡1張0000000000111年2月22日12時28分、12時28分、12時29分,共3筆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2990、1490、5902990元、1490元、590元,共計5070元拿取SIM卡,儲值後置回被害人手機。25111年3月1日某時高雄市○○區○○路000號對面隆大建設公司建築工地被害人王秀蘭SIM卡1張0000000000111年3月1日9時50分至同日10時54分,共計28筆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2990、2990、2990、2990、299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990、1490、300、150、30、30、30、30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990元、1490元、300元、150元、30元、30元、30元、30元,共計5萬元拿取SIM卡,儲值後置回被害人手機。26111年3月3日7時許高雄市小港區高坪66路及67路之工地被害人林振龍SIM卡1張0000000000(申設人為林振龍之姊林美苓)111年3月3日12時50分、12時50分、12時50分、12時51分、12時52分,共5筆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2990、2990、2990、2990、30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30元,共計11990元。拿取SIM卡,儲值後放在工地。27111年4月2日14時50分許高雄市○○區○○路0號旁工地被害人吳松樹現金新台幣3500元及行動電話1具0000000000111年4月2日14時59分、15時8分、15時11分、15時14分、15時17分、15時20分、15時26分、15時28分、15時31分、15時34分、15時41分、15時46分、15時57分、共購買智冠公司遊戲點數13筆及於同日15時50分、15時50分、15時51分、15時51分、15時53分弈樂公司遊戲點數5筆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1000、2000、1000、2990、2990、2990、2990、30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1000元、2000元、1000元及2990元、2990元、2990元、2990元、30元,共計35990元竊取現金,及於拿取被害人行動電話後,以被害人行動電話儲值遊戲幣後,交予一旁飲料攤謊稱有人遺失之行動電話,之後再經人交回予吳松樹。28111年4月8日12時許高雄市○○區○○路00號對面之仁美建築工地劉秀子SIM卡1張0000000000111年4月8日13時1分、13時2分、13時2分、13時2分、13時3分、13時3分、13時3分、13時3分、13時4分、13時11分、13時15分、13時19分、13時22分、13時25分、13時27分、13時32分、13時35分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2990、2990、2990、590、300、30、30、30、3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10002990元、2990元、2990元、590元、300元、30元、30元、30元、3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1000元,共計24980元拿取SIM卡,儲值後放在工地。備註:㈠、起訴書附表18之消費內容、消費金額欄多填載1筆30元之消費,已更正如附表二編號18。㈡、起訴書附表編號27之消費內容欄少填載1筆30元之消費,消費金額欄合計誤載為36990元,應為35990元。已更正如附表二編號27(所得現金35990、現金3500=39490),至於被告竊取被害人行動電話後,以被害人行動電話儲值遊戲幣後,手機已交由一旁飲料攤商,再經工地主任交回予吳松樹。附表三犯罪事實1於111年2月16日15時許,在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工地4樓,以鐵絲竊取李開山之置於手機內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SIM卡共2張,得手後留供己用。2於111年2月26日14時30分許,在高雄市林園區溪州三路373巷71弄旁某工地,竊取楊昌翰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得手後,供己使用。嗣於同日下午3時32分經警查獲,扣得楊昌翰所有SIM卡1張(業已發還楊昌翰)。附表四:帳號1會員ID:JCZ0000000000(暱稱:別跟我講武德)。2會員ID:JCZ0000000000(暱稱:在咬包妳花)。3會員ID:JCZ0000000000(暱稱:閃電五連鞭宗師)。4會員ID:JCZ0000000000(暱稱: 歸剛 欸怕 逮阿 )。附表五:1110年12月1日偵訊(偵一卷71頁)2110年12月8日偵訊(偵一卷77頁)3111年2月26日二次警訊、一次偵訊(偵六卷25、55頁,警八卷21頁)4111年2月27日兩次警訊(警十卷17頁、警九卷3頁)5111年3月14日警訊(警十卷23頁)6111年3月16日偵訊(偵五卷33頁)7111年3月18日警訊(警十一卷5頁)8111年3月19日警訊(警十二卷5頁)9111年4月6日兩次警訊(警十三卷1頁,警十四卷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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