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24號原告 任敏慧 被告 張家慶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元,應繳裁判
費玖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壹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張谷輔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