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江佩誼
陳錦芳 被告 李國瑞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3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正偉
法官陳昭筠法官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