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11號原告 周銘華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被告 黃玉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花蓮縣○○鄉○○段○○○○○號、1409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2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4年11月之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00元以計算核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998,398元【計算式:(1,780.47㎡+3,216.86㎡)×1/2×1,200元/㎡=2,998,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