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8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85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陳克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0年10月7日開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萬元整,並約定按年息1.95%計算之利息,機動調整,如有逾期,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自民國103年4月15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定書之約定,該借款視同已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