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2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93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婷勻本件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經合議庭評議,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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