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原告 陳錫泉 被告 王添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上易字第3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羅郁婷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硃燕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