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951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鄭進益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李冠衡律師(義辯)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強盜等案件,裁定如下:
文鄭進益 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與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民國111年5月1日執行羈押,至同年7月31日,3個月羈押期限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許泰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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