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3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朝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9353號)
(一)債務人賴朝誠於民國94年7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9791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