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165號聲請人 徐沁 相對人 林徐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依附表遺產分割協議書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林徐寶蓮(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次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1101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前揭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徐沁為相對人林徐寶蓮(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次女,相對人前經本院於106年10月31日以106年度監宣字第505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茲因相對人之母 徐盧茶妹 於106年6月8日死亡,遺有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應由相對人及其手足即訴外人 徐振 威、 徐煥昌 、 徐玉蓮 、 徐玉娥 等5人共同繼承。惟相對人前因經濟困頓,陸續向娘家及胞弟徐煥昌借款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且其母親罹病多年,相對人因失智而未能出錢、出力參與照顧母親及分攤喪葬費用,皆由相對人弟妹共同支出。而系爭不動產依實價登錄其價值約為748萬8,000元,相對人應繼分為5分之1,繼承財產之價值約為149萬7,600元,經與其餘繼承人協商後,同意相對人以其得繼承系爭不動產價值抵償積欠徐煥昌之借款債務,剩餘債務徐煥昌亦不再追究。茲因為辦理徐盧茶妹遺產之分割,今全體繼承人已達成協議並欲依該協議請求分割上開不動產,為相對人之利益,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1條第
2項第1款規定聲請許可對相對人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協議分割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
505號民事裁定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505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目前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能力。相對人雖繼承自其母親徐盧茶妹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繼分5分之1),然因相對人前積欠徐煥昌借款債務480萬元,有證人徐煥昌到庭證稱:相對人20幾歲時結婚,每月借款約1至2次,開始是幾千元借,借到有2、3萬元或甚至5萬元,累計至少超過200萬元等語;另證人即相對人長女 林靜宜 、三女 林怜君 均到庭證稱相對人確實從渠等國小開始向娘家人借錢,因父親為臨時工,工作不穩定拿不出錢來,故相對人經常向娘家人拿生活費支應,直到渠等成年等語,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係以相對人得繼承之不動產價值抵償其積欠徐煥昌之借款債務,並免除其餘債務,且相對人其餘子女林靜宜、 林伶君 均到庭表示同意依附表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分割,倘繼承遺產相對人將喪失中低收入老人補助款、免費居家服務及復康巴士等語,堪認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協議分割符合相對人之利益,是聲請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協議分割,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
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特提供聲請人作參考,併予敘明。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附表:
┌──┬───┬────────────────┬─────┬────┬──────┐│編號│標的│坐落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分割方案│├──┼───┼────────────────┼─────┼────┼──────┤│1│土地│桃園市○○區○路段○○○○○號│17平方公尺│公同共有│徐玉蓮、徐振││││││1/1│威、徐玉娥、│├──┼───┼────────────────┼─────┼────┤徐煥昌各取得││2│土地│桃園市○○區○○段○○○○小段│42平方公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1/4││││121-3地號││1/1││├──┼───┼────────────────┼─────┼────┤││3│土地│桃園市○○區○○段○○○○小段│4平方公尺│公同共有│││││121-6地號││1/1││├──┼───┼────────────────┼─────┼────┤││4│土地│桃園市○○區○○段○○○○小段│7平方公尺│公同共有│││││121-7地號││1/1││├──┼───┼────────────────┼─────┼────┤││5│建物│桃園市○○區○○路○○○號││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