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洋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70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明洋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明洋前因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下稱臺北監獄)服刑,民國106年1月5日下午,被告蔡明洋自臺北監獄平一舍房轉入 平二舍 房時,因對斯時協助攝錄檢查隨身物品過程之告訴人即受刑人 劉嘉斌 心生不滿,竟為此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同日16時15分許,在上開平二舍房走廊上,對告訴人劉嘉斌恫嚇稱:「你要我違規是不是(臺語)」等言語,使告訴人劉嘉斌因此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意旨參照)。而通知之內容是否合於刑法上恐嚇之內涵,需綜觀被告言語通知、行為舉止之全部內容為判斷,萬不能僅節錄隻字片語斷章取義遽為認定,且言語是否屬於「加惡害」之事,須該言語及舉動在一般人客觀上均認為係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始足當之。準此,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成立,行為人須基於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且致被害人之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亦即被告所使用之文字、言語是否屬於「加惡害」之事,須該文字、言語在一般人客觀上均認為係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始足當之。是以被告使用之文字、言語,是否屬於惡害通知,尚須審酌其前後之供述,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不得僅由告訴人採取片斷,及僅憑告訴人主觀認定是否心生畏怖,即據以認定其是否構成恐嚇罪。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㈡證人即告訴人劉嘉斌於偵查中之指述;㈢證人 黃兆琯 於偵查中之證述;㈣證人 陳清耀 於偵查中之證述;㈤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106年3月27日北監戒字第10627001480號函及其附件(含案發現場監視錄影光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9月29日勘驗筆錄各1份等,資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上揭時、地確有說「你要我違規是不是(臺語)」等語,惟堅詞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並辯稱:我當時只是看著告訴人,我並沒有瞪視他,告訴人不是執法人員,他沒有任何權利未經我同意攝影我。當時是因為攝影機有閃光燈,讓我眼睛很不舒服等語。經查:
(一)被告蔡明洋前因案在臺北監獄服刑,106年1月5日下午
4時15分許,被告自臺北監獄平一舍房轉入平二舍房時,在平二舍房走廊上,對斯時協助攝錄檢查隨身物品過程之告訴人劉嘉斌稱「你要我違規是不是(臺語)」等言語乙節,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陳不諱(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017號卷【下稱偵卷】第58頁反面,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19號卷【下稱本院卷】第77頁反面至78頁反面),復經本院當庭勘驗案發時之現場錄影畫面確認無訛,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在卷可稽(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見本院卷第46至47頁反面、第49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本件所應審酌者厥為被告上開言語是否為刑法第305條所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相告之恐嚇言語及被告是否具有恐嚇之故意。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嘉斌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我
在拍攝被告的過程中,被告說我侵犯他的肖像權,要我不要拍攝,但是主任沒有叫我停,所以我就繼續拍,快檢查完畢時,被告就罵我「你是在拍三小,要逼我違規嗎」,被告當時有站起來往我這邊衝過來作勢揮拳要打我,讓我很害怕云云(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269號卷【下稱他卷】第41頁反面,本院卷第69頁正反面),及證人黃兆琯於偵查中證稱:劉嘉斌當時負責聽主管命令,以DV拍攝被告檢查的過程,被告很不高興,跟劉嘉斌說他有肖像權,不能拍攝他,被告還跟劉嘉斌說「你是在拍三小,要逼我違規嗎」,就往劉嘉斌衝過去作勢要打他,當時陳清耀有拉開被告,被告又衝過去,且有要攻擊主管的動作云云(見偵卷第39頁反面);證人陳清耀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我負責檢查被告的東西,我聽到被告罵說「你不要逼我違規」,被告一直很激動的在罵,被告的動作很大,一直往劉嘉斌及主任的方向一直去,很激動手一直比,也有要打人的動作云云(見本院卷第72頁至73頁反面),然稽之以本院當庭勘驗現場錄影畫面(結果如附表所示),被告雖於過程中多次因不滿遭拍攝而出言表示不滿,並瞪視告訴人而說出「你是要我違規喔」「拍三小啦(臺語)」等言語,被告斯時雖然態度不佳、語氣不善,然並無任何作勢攻擊之動作,更無證人劉嘉斌、黃兆琯、陳清耀所指「被告朝告訴人衝過去」之行為,此有上開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在卷可參(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見本院卷第46至47頁反面、第49頁),是上開證人之證述內容核與現場錄影畫面不符,其等所為上開不利被告之證述實難採信。
⒉又細繹被告雖出言「你要我違規喔(臺語)」等言語,然
實際上被告均未具體提及將為如何加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之舉,上開言語是否即為恐嚇言語及被告是否具有恐嚇之故意均非無疑。復徵之以證人黃兆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被告要過來我們舍房時,上面的長官有交待這個人過來什麼東西都要跟他點的一清二楚,所以我們準備DV拍攝我們幫他點交的東西,因為怕被告到時候東西不見了會誣賴說是我們雜役拿的。我們並非所有的情形都會用DV拍攝,只針對長官有交代的,我們才會準備DV拍攝等情(見本院卷第75頁),及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當時跟劉嘉斌講說「你是要害我違規是不是」,因為北監主管命劉嘉斌手持攝影機拍攝我,且當時我跟北監有爭執,他當時手持攝影機在蒐證那個畫面,北監可以用這個畫面來辦我違規,我怕北監陷害我等語(見本院卷第78頁),兩者互核以觀,可徵證人劉嘉斌奉監所人員指示持DV拍攝被告移房、清點物品之過程並非常態,因此依被告之語意及當時之情境,被告出言「你要我違規喔(臺語)」等言語,乃係因被告主觀上認為監所人員命證人劉嘉斌故意以DV拍攝並蒐證被告是否有其他違反監所內部管理規則之行為,因而心生不滿,並口出「你要我違規喔(臺語)」等言語以此表達手持DV拍攝之證人劉嘉斌是否故意要陷害其有違反監所內部管理規則之行為,因此尚難認上開言語即係屬將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惡害告知,亦難認被告因此即具有恐嚇之故意,自與刑法第
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尚難以該罪刑罰相繩。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據檢察官所舉事證,至多只能證明被告於行為時確有說出「你要我違規喔(臺語)」等言語,然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訴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之程度,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奕勳提起公訴,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附表:
┌────┬────────────────────────────┐│檔案標的│現場錄影畫面│├────┼────────────────────────────┤│勘驗結果│(一)影片時間:00:00:00至00:07:50│││⒈錄影畫面開始(1名男子聲音稱:開始錄影;另1名男子│││聲音稱現在是1月5日4點40;男子則回稱:好),畫面│││左側可見一名身穿灰色上衣、黑色長褲、戴眼鏡之男子(│││即被告)坐於牆邊,身穿白色襯衫之監所管理人員就地上│││所擺放之物品及信件進行檢查。旁邊站立2名穿黃色背心│││之男子。│││⒉影片時間00:02:02時,手持攝影機之人員似朝向被告之│││方向並說:「坐好啊,看甚麼看。」,被告雖將視線望向│││手持攝影機之人員,惟並未有任何言語或動作。│││⒊影片時間00:04:24時,被告手指畫面中身穿黃色背心編│││號平二舍02號之服務員並對手持攝影機之人說:「麻煩你│││拍他一下,我懷疑他涉犯強制罪。」等語。惟仍未有任何│││口角、衝突。隨後身穿制服之監所管理人員在櫃檯上與被│││告確認物品數量並貼標籤、按捺指印及彌封。│││⒋影片時間00:06:05時,被告又對手持攝影機之人說:「│││麻煩你拍他一下,我要做證據。他涉犯強制罪。」等語,│││手持攝影機之人則回稱:「裡面都有,這是超廣角」等語│││,被告又再稱:「多拍他一下,他涉犯強制罪。我要告他│││。」等語。惟仍未有任何口角、衝突,隨後監所管理人員│││並進行被告之貼身衣物及身體檢查。│││(二)影片時間:00:07:51至00:09:30│││⒈對A男之檢查結束,現場對話錄音譯文如下:│││①監所人員:「東西收一收,先穿起來,不要著涼,在這│││邊一樣要遵守監規,和同學和睦相處。」│││②被告:「你們要我遵守監規,你們先遵守監獄執行法再│││說。」│││③被告:「你們……(聲音不清無法辨識)。」│││④監所人員:「好,你不要講那麼多。」│││⑤被告:「你們的行政法都可以凌駕在刑法之上。」│││⒉影片時間00:08:25時,被告將視線對往手持攝影機之人│││,並於00:08:27時將手指向手持攝影機之人,現場對話│││錄音譯文如下:│││①被告:「你是要我違規喔?你一直拍,講不聽是不是(│││臺語)」(視線往手持攝影機之人之方向瞪視,惟無其│││他作勢攻擊之動作)。│││②監所人員:「快一點,快一點,衣服穿起來。」│││③被告:「他一直拍是在拍怎樣的?(臺語)」│││④監所人員:「衣服穿起來,我們是檢你的包,表示我們│││都沒有動。」│││⑤被告:「阿他(應指手持攝影機之人)現在在拍甚麼啦│││?拍著我幹嘛?」│││⑥監所人員:「包括在內。」│││⑦被告:「他一直拍、拍、拍著我幹嘛?」│││⑧監所人員:「趕快穿起來。趕快穿衣服。」│││⑨被告:「我自己有肖像權,我為什麼要給他拍。」│││⑩被告:「你拍三小。(臺語)」(對手持攝影機之人說│││)(影片時間00:08:50)│││⑪監所人員:「你趕快穿衣服。」│││⑫被告:「你是在拍三小啦。(臺語)」(視線持續往手│││持攝影機之人之方向瞪視,惟無其他作勢攻擊之動作)│││⑬監所人員:「你在講怎樣。」│││⑭被告:「我叫你不要拍,你是怎樣。」(視線持續往手│││持攝影機之人之方向瞪視,惟無其他作勢攻擊之動作)│││⑮監所人員:「你閉嘴。」│││⑯被告:「你現在情緒管理………。」│││⒊影片時間00:09:00時,另名疑似替代役手指被告喝叱其│││蹲下,現場「蹲下」、「壓制」聲混雜,隨後監所管理人│││員及多名身穿黃色背心人員將被告壓制在地,隨後令被告│││起身。身穿制服之監所管理人員則抓住被告手臂往前走。│││(三)影片時間:00:09:31至00:16:40│││此段影片時間,畫面多為被告與監所管理人員爭執之畫面│││,被告並於影片時間00:13:40時再遭壓制並上銬,其餘│││未有與本案相關之畫面。│││(四)影片時間:00:16:41至00:22:45│││此段影片時間,畫面為被告於舍房中移動並收拾所有物品│││之畫面,未有與本案相關之畫面。│││(五)影片時間:00:22:46至00:27:20│││⒈此段影片時間,監所管理人員拿出收容人獎懲報告表並向│││被告重複方才之事發經過,並詢問被告是否要做陳述,被│││告表示可以做陳述但拒絕簽名,監所管理人員即稱:「該│││員拒絕陳述」。│││⒉其餘影片時間均未有與本案相關之畫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