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並辦理更正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23號原告 楊儒顯 即祭祀公業 楊文心 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本生 等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並辦理更正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7,13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70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7,848元,尚欠新台幣140,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