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5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林寶來 訴訟代理人 吳靜琪 原告因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土件,經查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台幣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原告於收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
民事庭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