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61號
原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補呈被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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