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92號原告茂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金鑽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茂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金鑽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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