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五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三月十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五九○號(起訴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二年四月六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復犯連續竊盜,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中簡上字第十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