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28號原告 李鴻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國彥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57,8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不足新臺幣9,49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