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7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聰富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聰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聰富因重傷害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9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一)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9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因重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8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前開2判決,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2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確定。(二)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6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5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前開2判決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一)(二)接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於100年4月11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度9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9783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11月2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0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8月1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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