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4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松博
(原名:王漢璋)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松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王松博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08年8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文號:法授矯字第10801779140號)核淮假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鴻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