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4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錦昌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錦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吳錦昌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照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08年8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文號:法授矯字第10801779120號)核淮假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鴻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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