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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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5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勇孝 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香萍
鄭安邦 鄭彩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455號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佰柒拾壹萬肆仟柒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叁萬零玖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張珮琪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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