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39號原告優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家良 被告 徐瑋怡 被告台灣恒美科技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繆志財 被告 吳孟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徐瑋怡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徐瑋怡不得在臉書(Facebook)、領英(LinkedIn)等社群網站或其他公開平台公開記載、或聲稱其曾在原告公司工作及擔任亞太區人力資源主管職務,或於應徵公司職務之履歷或經歷中填寫其曾在原告公司工作及擔任亞太區人力資源主管職務之事,係請求命被告徐瑋怡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35779元(32779+3000=3577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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