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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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43號原告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黃金春 訴訟代理人 林慈發 律師被告 彭筠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即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被占用面積之價額為據,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8,200元【計算式:(10平方公尺×107,820元)+(10平方公尺×104,000元)=2,118,200元】,至於原告訴之聲明第
3項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情形,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