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 陳瑞雯 被告 蔡耀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00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扣除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