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06號再審原告 林獻堂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北市士林區農會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87年度促字第19128號確定之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33,752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74,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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