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5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1月20日下午3時30分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蔡盈貞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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