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98號原告 蔡嘉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俊諺 、 羅眷之 、 吳宗獻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民國(下同)104年11月5日起訴狀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200元,嗣於104年11月24日之書狀減縮為509,400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9,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