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6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丁○○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八年十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乙○○涉有違反著作權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號刑事判決影本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永昌
法官吳秀美法官蕭艿菁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尤峰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