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人己○○被告丁○○
辛○○子○○乙○○丑○○癸○○甲○○丙○○庚○○
戊○壬○○右列被告等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三五號妨害風化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一份)。
二、被告丁○○、辛○○、子○○、乙○○、丑○○、癸○○、甲○○、丙○○、庚○○、戊○、壬○○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辛○○、子○○、乙○○、丑○○、癸○○、甲○○、丙○○、庚○○、戊○、壬○○等被訴妨害風化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幸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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