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110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原告 江梅禎
封靜蘭 被告 郭宏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1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錢衍蓁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