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琪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96號,偵查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琪文於民國106年8月13日晚間11時40分許,意圖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混合型毒品咖啡包,而在新竹市○○路○○○號其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業因被告死亡,而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106年度偵字第84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為此,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不明時,案內違禁物既未經裁判沒收,檢察官自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參照)。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而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罰則,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且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則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7號、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被告鄭琪文前於106年8月間,因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案件,於106年8月13日晚間11時40分死亡,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84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確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確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硝甲氮平)、 芬納西泮 、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硐混合物,此有該局106年10月2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97頁至第98),堪認前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三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硝甲氮平)、芬納西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硐混合物,無法分離,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關於上開毒品之包裝袋部分,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依前述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伊婕附表:
┌───┬───────┬─────┬──────┬────────────────────────┐│編號│品項│扣押物品清│扣押物品清單│鑑定結果││││單或目錄表│字號││├───┼───────┼─────┼──────┼────────────────────────┤│1│白色塊狀及細晶│偵卷第91頁│106年度安字│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10月24日刑鑑字第│││體54包(總淨重││第716號│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97頁至第98頁)│││約199公克,驗│││二、鑑定方法: 拉曼 光譜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餘總淨重約198.│││核磁共振分析法。│││81公克及分裝袋│││三、鑑定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白/紅色外包裝│偵卷第95頁│106年度安字│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10月24日刑鑑字第│││咖啡包15包(驗││第717號│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97頁至第98頁)│││前總淨重約225.│││二、鑑定方法:拉曼光譜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32公克,取樣│││核磁共振分析法。│││1.15公克,驗餘│││三、鑑定結果: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總淨重約224.17│││四、純質淨重:氯甲基卡西酮,驗前淨重225.32公克,│││公克及分裝袋)│││純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25公克。│├───┼───────┤│├────────────────────────┤│3│銀白/黑色外包│││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10月24日刑鑑字第│││裝9包(驗前總│││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97頁至第98頁)│││淨重約118.31公│││二、鑑定方法:拉曼光譜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克,取樣1.11公│││核磁共振分析法。│││克,驗餘總淨重│││三、鑑定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約117.2公克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硝│││分裝袋)│││甲氮平)、芬納西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硐。││││││四、純質淨重: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硐,驗前││││││淨重118.31公克,純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1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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