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8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簡上字第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89號上訴人 吳宇森吳健昆 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4年5月28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簡更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4年6月8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程怡怡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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