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6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郭景超 被告孝鈕音響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唐聖倫 被告 賈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壹仟柒佰玖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臺佰零捌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