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74號
參加人 董基征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 陳阿味 與被告 陳家森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就原告陳阿味與被告陳家森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惟參加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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