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79號原告 王素月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添丁 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林添丁之繼承人、繼承情形查詢結果,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原告與被告林添丁之繼承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訴事件,原告僅提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40建號建物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書,未提出被繼承人林添丁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且林添丁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是否成為林添丁之繼承人等情並不明確,復關乎起訴對象當事人是否適格,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20日內,具狀陳報林添丁之繼承人、繼承情形查詢結果,若逾期不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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