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61號原告 郭力維 被告 黃月雲
黃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由於本件先位之訴聲明第1項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部分,係原告所為主張中訴訟標的價額最高者,故依該買賣契約總價額新臺幣(下同)188萬5183元(見本院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簡調字第494號民事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卷宗第79頁),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8萬51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71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