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1號原告陽信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曾佩璇 被告國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文益 兼法定代理歐立人人
張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