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繼簡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家繼簡字第36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蔡承哲 被告 鄒錦雲
鄒柯 房子 鄒靜 嫺 鄒育朋 鄒鎮中 鄒思佳 鄒怡婷 吳奇縣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正得 被告 吳書 維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鄒錦雲、鄒柯房子、 鄒靜嫺 、鄒育朋、鄒鎮中、鄒怡婷、鄒思佳、吳奇縣、 吳書維 就被繼承人 鄒竹二 郎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鄒錦雲、鄒柯房子、鄒靜嫺、鄒育朋、鄒鎮中、鄒怡婷、鄒思佳、吳奇縣、吳書維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鄒錦雲、鄒柯房子、鄒靜嫺、鄒育朋、鄒鎮中、鄒怡婷、鄒思佳、吳奇縣、吳書維(下稱被告等九人)、被告吳正得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即債務人鄒錦雲至今,尚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利息,原告已取得執行名義。又訴外人即被繼承人 鄒竹二郎 於民國98年10月24日死亡,被告等九人及被告吳正得為其繼承人,並共同繼承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應繼分被告鄒錦雲、鄒柯房子、鄒靜嫺各5分之1,被告鄒育朋、鄒鎮中、鄒怡婷、鄒思佳各20分之1、被告吳奇縣、吳書維、吳正得各15分之1。因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未分割前為被告等九人、被告吳正得所公同共有,如無分割,顯然妨礙原告對被告鄒錦雲財產之執行,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被告鄒錦雲為被繼承人鄒竹二郎之繼承人,依法本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卻怠於行使其權利,而各公同共有人迄今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原告乃代位被告鄒錦雲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並聲明: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鄒竹二郎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二、被告等九人、被告吳正得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被繼承人鄒竹二郎所遺之遺產,僅由被告等九人公同共有,被告吳正得並非公同共有人:
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按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亦定有明文。經查:
⒈查本件被繼承人鄒竹二郎與其配偶鄒柯房子,育有長男即訴
外人 鄒金淦 、長女即被告鄒錦雲、次女即訴外人 鄒錦慧 、三女即被告鄒靜嫺。而訴外人鄒金淦於96年6月3日死亡,其與其配偶 郭淑芳 ,育有被告鄒育朋、鄒鎮中、鄒怡婷、鄒思佳。復訴外人鄒錦慧於103年10月19日死亡,其與其配偶即被告吳正得,育有被告吳奇縣、吳書維等情,有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鄒竹二郎、被告等九人、被告吳正得、訴外人鄒金淦、鄒錦慧之戶籍謄本在卷可佐,堪以認定。
⒉又被繼承人鄒竹二郎死亡後,並無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此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可佐,是被繼承人鄒竹二郎98年10月24日死亡時,應由被告鄒錦雲、鄒柯房子、鄒靜嫺、訴外人鄒錦慧繼承,及被告鄒育朋、鄒鎮中、鄒怡婷、鄒思佳代位繼承,被告鄒錦雲、鄒柯房
子、鄒靜嫺、訴外人鄒錦慧應繼分比例各為5分之1、被告鄒育朋、鄒鎮中、鄒怡婷、鄒思佳應繼分比例為20分之1。
⒊再觀諸卷附之本院民事庭查詢表、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
查詢、索引卡查詢,可知訴外人鄒錦慧於103年10月19日死亡後,其繼承人即被告吳正得有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足認被告吳正得並無再轉繼承被繼承人鄒竹二郎之遺產。是訴外人鄒錦慧於103年10月19日死亡,其繼承被繼承人鄒竹二郎之應繼分,僅由被告吳奇縣、吳書維再轉繼承,被告吳奇縣、吳書維應繼分比例為各10分之1,原告主張被告吳正得亦為被繼承人鄒竹二郎遺產之公同共有人,被告吳奇縣、吳書維應繼分比例各15分之1乙節,為無足取。
⒋從而,被繼承人鄒竹二郎所遺之遺產,應是由被告等九人公同共有,被告吳正得並非公同共有人。
㈡原告主張被告鄒錦雲積欠其15萬元及利息;被繼承人鄒竹二
郎於98年10月24日死亡,現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土地已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本院106年
2月18日中院麟民執106司執菊字第19013號債權憑證、本票、授權書、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鄒竹二郎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107年3月13日中市稅沙分字第1073603520號函暨房屋稅107年課稅明細表、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至於卷附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雖登記被告吳正得亦為公同共有人,然揆諸上開㈠所認定,被告吳正得並非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土地之公同共有人,此部分應屬地政機關登記錯誤,併此敘明。
㈢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而此以有保全債權之必要為前提,即債權人如不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其債權即有不能受完全滿足清償之虞時,債權人即有保全其債權之必要,而得行使代位權。查被告鄒錦雲迄今仍未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可見原告之債權已有不能受完全清償之情形,自有保全債權之必要。又被告鄒錦雲自繼承被繼承人鄒竹二郎遺產後,迄今未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已怠於行使權利,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使被告鄒錦雲之遺產分割請求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㈣本件被繼承人鄒竹二郎之遺產應如何分割為適當?
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824條之規定,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解決,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97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民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請求將被告等九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經本院審酌被告等九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使用現況,如僅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按被告等九人之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不僅對於兩造並無不利益情形,亦無因各繼承人所受分配之價值不同,而有由兩造相互找補問題,而被告等九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可推認其亦不反對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法。從而,依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載之方法分割被告等九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較符合被告等九人之利益而為適當。㈤就原告以被告吳正得為被告部分,依上揭㈠所認定,被告吳
正得並無再轉繼承被繼承人鄒竹二郎之遺產,原告以被告吳正得為被告,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之規定,代位其債務人即被告鄒錦雲請求分割被告等九人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鄒竹二郎附表一所示遺產,准予分割,並按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第一至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江慧貞附表一:被繼承人鄒竹二郎之遺產明細暨遺產分割方法┌──┬──┬──────────────┬──────────────┐│編號│財產│所在地或名稱│本院分割方法│││種類│││├──┼──┼──────────────┼──────────────┤│1│土地│臺中市○○區○○段○○○○號土│由被告鄒錦雲、鄒柯房子、鄒靜││││地(權利範圍1/1)│嫺、鄒育朋、鄒鎮中、鄒怡婷、│├──┼──┼──────────────┤鄒思佳、吳正得、吳奇縣、吳書││2│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維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164號房屋(未辦理建物所有權│共有。││││第一次登記之建物)││├──┼──┼──────────────┤││3│汽車│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4│機車│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附表二: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暨訴│││姓名│訟費用比例│├──┼─────┼─────┤│1│鄒錦雲│1/5│├──┼─────┼─────┤│2│鄒柯房子│1/5│├──┼─────┼─────┤│3│鄒靜嫺│1/5│├──┼─────┼─────┤│4│鄒育朋│1/20│├──┼─────┼─────┤│5│鄒鎮中│1/20│├──┼─────┼─────┤│6│鄒怡婷│1/20│├──┼─────┼─────┤│7│鄒思佳│1/20│├──┼─────┼─────┤│8│吳奇縣│1/10│├──┼─────┼─────┤│9│吳書維│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