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勞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勞簡字第30號
原   告  陳秋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真味上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8,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惟本件原告
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
裁判費2分之1即1,105元,是本件原告應繳裁判費1,10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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