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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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39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   告  鄭彥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鄭彥瑜
之住所地在彰化縣彰化市,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
,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則係在彰化縣鹿港鎮,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第15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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