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4064號債權人丙○○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聲明(欲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抑或否
二、正確詳細之原因事實。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