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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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3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簡良夙律師
邱天一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陳世旻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