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三五一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丙○○
乙○○戊○○甲○○丁○○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聲請狀中當事人欄漏未記載丁○○之法定代理人 林添旺 、 王麗琴 之名義;具狀人欄漏未有王麗琴之簽章,請補正。
二、聲明人等之印鑑證明。
三、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四順位繼承人)。
四、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之文件;如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如不能通知者,應提出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