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04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參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伍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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