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8號原告甲○○被告 陳理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理芳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書記官劉依緹